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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以來,因新冠疫情影響,口罩需求比往年大。為此,相關部門也在大力打擊問題口罩的生產以及銷售,確保口罩質量安全。而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依然有藥店“頂風作案”。近日,云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之佳)旗下藥店因銷售不合格口罩被處罰。值得注意的是,該子公司曾因銷售假藥、劣藥事件被查處。
11月27日,廣西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即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2020]262號),顯示,該分店售賣不合格口罩。
根據上述處罰決定書,2020年6月25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產品質量檢驗研究所抽樣檢驗的你藥店(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經營的“日常防護口罩”的《檢驗報告》(編號:FZ2017188)一份,檢驗結果:所檢過濾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上述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2020年7月23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未發現被抽檢的日常防護口罩。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該批次日常防護口罩是2020年3月11日你藥店(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從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公司配送進貨共60只,配送價11.88元/只,銷售價13.5元/只。該批次日常防護口罩生產企業為昆明哲頓商貿有限公司,產地:云南,規格:1只,單位:只,批號:20200211,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6日。截止被我局查獲時止,你藥店已將上述口罩全部銷售完畢,你藥店銷售上述“晨霧?日常防護口罩”貨值總金額為810元,共獲利97.2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童裝批發成都拿貨渠道,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7.2元;2.處以罰款1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097.2元。
廣西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的《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2020〕43號)》顯示,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因違規被處以警告。
根據上述處罰書,2020年5月6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5月6日在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檢查發現外用藥品貨架上開塞露(含甘油)(生產廠家:福元藥業有限公司,批號191259,包裝:每支20毫升,每盒30支)已拆封銷售,剩余26支。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上述藥品拆零銷售未設置拆零銷售專柜或專區,未能提供《藥品拆零銷售記錄》。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8日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0年5月12日,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的受委托人XXX進行詢問調查,XXX提供了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授權委托書》、身份信息等資料,承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對上述開塞露拆零銷售未放置拆零專柜或者專區、無拆零銷售記錄。???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六項“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或者專區”、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項“做好拆零銷售記錄,內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分拆及復核人員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旺城廣場分店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另外,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2020〕33號》顯示,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因違規被處以警告。
該處罰決定顯示,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4月15日在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檢查中發現,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于當日09:54:34售出2盒阿卡波糖膠囊處方藥(小票號66567474,小票上顯示:批號:190804,廠家:四川綠葉制藥股份),該處方藥銷售時執業藥師不在崗,處方未進行審核,未按照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執法人員現場就上述問題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梧市監責改[2020]21-8號)。
2020年4月16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涉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立案調查。
2020年4月17日根據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受委托人XXX進行詢問調查,XXX提供了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處方藥銷售記錄》、《授權委托書》、身份信息等資料,承認上述阿卡波糖膠囊處方藥銷售時未經執業藥師審核處方、未存留處方單。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本局認定,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前述,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本次被查處的不合格口罩,是從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公司(簡稱廣西健之佳)配送進貨。而廣西健之佳為云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數年前曾因銷售假藥、劣藥而遭到查處。
根據南食藥監藥罰[2016]35號,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購進的中藥飲片荷葉(批號:140901),經檢驗,其【含量測定】項檢驗結果為0.031%【標準規定:按干燥品計算,含荷葉喊(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不符合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批次藥品為劣藥。上述批次藥品已進行銷售,產生了違法所得。該公司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上述中藥飲片荷葉是劣藥,沒收違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另外,根據南食藥監藥罰〔2017〕86號,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苦丁茶(批號:161201),經檢驗不合格,判定為假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根據健之佳招股書,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簡稱廣西健之佳)為健之佳全資子公司,主要業務為醫藥零售。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全年,廣西健之佳凈虧損599.67萬元,今年上半年凈虧損23.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