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童裝尾貨批發一手貨源
本報訊 (記者梁志航 通訊員李露 劉國勇)今年的4月20日至26日是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知識產權越來越得到大家的重視。隨著網絡經濟的迅猛發展,“一件代發”的商品銷售模式得到推廣運用,普通網民哪怕沒有貨源,也能通過此模式當上“甩手掌柜”,然而,因無法把控貨源,“一件代發”經營者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梅縣區小剛(化名)是某網絡平臺APP上“美美身體護理”店鋪的經營者,店鋪經營采用“一件代發”的經營模式,當買家在小剛網店下單購買商品時,小剛只需在同一平臺另一賣家處拍單,商品即可由上游商家直接發貨。
廣州甲公司是某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21年12月,該公司發現小剛在網店里公開銷售的洗面奶上印制與其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某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認為小剛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使用與其公司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標識產品,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其公司產品,以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僅損害了公司產品長期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且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小剛主張合法來源抗辯,認為其只是負責銷售,采用的是網絡平臺APP端拍單購買的形式發貨,但未能舉證證明上游商家的身份信息,亦未舉證證明其對上游商家有無涉案商品的經營資質、涉案商品是否為“正品”進行審慎的審查。故法院審理后認為,不能認定小剛已盡到了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白云童裝尾貨批發一手貨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表示,侵害商標權糾紛中,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商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援引合法來源抗辯,可以避免在案件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銷售商在進貨時應認真審核產品商標權權屬信息和授權信息,控制好源頭;留存正規進貨證明、授權銷售證明、來源于權利人的宣傳資料等。若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應及時處理相關投訴,如自身確有侵權行為,應當及時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高效、快速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