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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事人涉嫌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開發、經營“電商易”網站和小旺神、多多查、旺參謀等主要產品。當事人經營的“電商易”網站于2021年上線,主要用于產品宣傳。當事人開發的產品小旺神和多多查于 2019 年開始上線年開始上線,小旺神、多多查、旺參謀等產品主要用于經營各類插件套餐,套餐價格在598-6388元之間。小旺神插件的主要功能是指數轉化、評價下載/分析、新品雷達、競品監控、批量評價透視、手淘批量查排名等;多多查插件的主要功能是監控中心、關鍵詞分析、商品分析等;旺參謀插件的主要功能是指數轉化、主圖對比、SKU銷量分析、商品/店鋪查排名、禁用詞檢測等。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插件的部分功能是通過爬蟲技術實現的,體現如下:小旺神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淘寶網公開的網頁鏈接,多多查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拼多多公開的網頁鏈接,旺參謀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1688阿里巴巴采購批發網(以下簡稱1688網)公開的網頁鏈接。購買上述插件套餐的用戶主要為網絡平臺店鋪經營者,用戶購買上述插件套餐后,通過當事人開發提供的網絡爬蟲技術實現了一鍵下載的功能,即可將用戶所需的某個平臺任意店鋪商品的相關數據(包含任意商品的商品主圖、主圖視頻、SKU 圖、描述圖、描述視頻、商品成交訂單信息、評價內容等詳細數據)快捷打包并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上,也可通過輸入商品鏈接實現批量一鍵下載多商品主圖、SKU 圖、描述圖的功能。同時,用戶也可以通過上述插件的商品數據監控功能在多個平臺上爬取任意店鋪商品的數據,例如:查看任意商品SKU圖片、價格、ID、庫存、分析成交用戶、提取店鋪商品價格、類目、成交筆數、成交額等信息。
經查詢平臺的相關聲明和協議,其中淘寶網的《淘寶網法律聲明》中明確未經阿里巴巴集團及/或其關聯公司許可,任何人不得自行、授權或協助第三方對淘寶網及其系統進行地址掃描、網絡端口掃描、操作系統探測等掃描及/或探測,或以包括通過機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設備監視、復制、傳播、展示、鏡像、上載、下載等方式擅自獲取、使用淘寶網內的任何內容。1688網的《法律聲明》中明確未經阿里巴巴中國站服務提供者及/或其關聯公司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機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設備監視、復制、傳播、展示、鏡像、上載、下載等方式擅自使用阿里巴巴中國站內的任何內容。拼多多的《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10.1明確不得利用劫持域名服務器等技術非法侵入、破壞綜合平臺的服務器軟件系統,或者修改、增加、刪除、竊取、截留、替換綜合平臺的客戶端和/或服務器軟件系統中的數據,或者非法擠占綜合平臺的服務器空間,或者通過機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設備擅自獲取綜合平臺內的任何內容,或者實施其他的使之超負荷運行的行為。經調查,當事人承認所開發的產品插件在上述平臺爬取數據的行為并未獲得上述平臺的授權。
2023年7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前往了當事人位于興寧市******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委托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的技術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經營的相關網絡數據、產品進行固證,并委托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對現場固定的相關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司法鑒定。2023年12月21日本局收到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粵鑫證司法鑒定所【2023】司鑒字第1176、1184、1236、1237、1242、1253號等6份《司法鑒定書》。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案件處理過程中,鑒定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以上鑒定報告意見證實了當事人為了謀取利益,使用網絡爬蟲技術繞過平臺設置的安全防控措施,擠占了平臺的服務器空間,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平臺及店鋪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當事人自2019年開始經營上述插件,在未得到相關平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技術手段繞過平臺的安全保護措施,對淘寶網、1688網、拼多多等相關網絡平臺爬取的數據量達3143萬條,涉及用戶86392人,相關付費業務訂單金額約287萬元。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資質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2.現場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5份、電子數據證據現場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及現場電子取證固定的相關情況。
5.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23】司鑒字第1176、1184、1236、1237、1242、125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6份,證明對當事人電子取證固定數據的鑒定意見情況。
6.當事人經營的小旺神、多多查、旺參謀等插件的網頁截圖1份,證明以上插件在淘寶網、1688網、拼多多等網絡平臺的使用情況。
7.當事人經營的產品相關功能情況及套餐情況介紹1份以及產品宣傳冊1份,證明當事人產品經營的相關情況。
8.2023年7月26日當事人現場提供的《情況說明》2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和員工配備情況。
10.《淘寶網法律聲明》、1688網的《法律聲明》、《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各1份,證明淘寶網、拼多多、1688網通過法律聲明、用戶規則等方式告知他人未經授權不得爬取數據的事實。
11.2024年1月23日當事人現場提供的《關于梅州市******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1份,證明案發后當事人的改正態度和措施及當事人經營的其他業務范圍童嬰寶貝童裝批發網。
12.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情況的補充說明》及相關材料1份,證明當事人開發的軟件插件爬取相關網絡平臺數據、財務費用構成以及整改措施等相關情況。
13.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梅州市******有限公司情況的補充說明2》及相關材料1份,證明該公司業務涉及的用戶86392人的構成情況以及該公司經營的業務收入等相關情況。
2024年3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11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小旺神、多多查、旺參謀等產品,通過網絡爬蟲程序等技術手段,繞過平臺設置的安全防控措施,未經允許爬取其他平臺及店鋪經營者的數據,為他人復制運營店鋪提供技術支持,減損了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當事人使用網絡爬蟲技術手段,繞過平臺反爬機制的行為,必然會擠占淘寶網、1688網、拼多多等平臺服務器訪問通道和效率,產生大量異常流量。平臺為了防御這種不正當的爬取,需要不斷疊加新的技術保護措施,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長期使用會導致平臺資源的額外消耗,妨礙平臺服務安全穩定運行,擾亂了平臺的流量推薦機制,影響了商家的經營決策,破壞了平臺版權保護機制的運行,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平臺及店鋪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規定,構成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產品對淘寶網、1688網、拼多多等相關網絡平臺非法爬取數據量達3143萬條。相關產品自2019年開始上線經營至案發,違法時間較長。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及時采取措施主動改正,自行關停了相關網站,對相關產品爬取數據的服務進行了下架和關閉,并對已購買套餐的用戶采取退回相關套餐費用的措施。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三條“違法行為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規定。經綜合裁量,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一般處罰。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1》第33項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